環台國際法律事務所CHEN & KUO ATTORNEYS-AT-LAW
債務更生‧前置協商‧債務協商‧負債整合‧法院清算‧協商毀諾‧債務協商違約
《債務更生》
* 收入扣除基本開支後須有剰餘方能債務更生
《債務清算》
《更生優點》
《更生缺點》
於還債之6~8年期間,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,亦不得逾越一般人之生活標準,例如不得搭飛機或高鐵或計程車 (公務所需不限)。* 惟此乃宣示性限制實務上實難以監督
《清算優點》
經法院裁定准予清算者,縱無剩餘資產或收入可供部份償債,仍得獲法院裁准免責,一筆勾銷債務,或僅還債務之2成後,獲法院裁准免責,一筆勾銷債務。《清算缺點》
倘若有剩餘資產或收入,法院將處分後分配予全體債權人,並限制最長5年權利,期間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,不得逾越一般人之生活標準,不得搭飛機出國或高鐵或計程車,不得任公務人員或公職,不得任職於金融業農漁會機構,不得有財產,不得任律師會計師工作,限制期滿後方可恢復。* 看似嚴格,惟對一般民眾幾乎無影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