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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務更生及清算說明

一‧說明
    關於債務人其負債大於資產且客觀認定無法清償,或其所得收入無法攤還及清償債務者,得向法院聲請【債務更生】或【債務清算】。其相關要件分別如下:

    《債務更生》

  • 負債大於資產 (貸款中之自用住宅不在此限)
  • 須有固定收入來源
  • 收入扣除生活基本開支無法攤還或清償債務 (基本開支係指食衣住行及撫養親屬)
  • * 收入扣除基本開支後須有剰餘方能債務更生

    《債務清算》

  • 負債大於資產 (貸款中之自用住宅不在此限)
  • 無固定收入來源(如長期無業、臨時工等是)
  • 縱有收入,但扣除基本開支後無剩餘,或連扣除開支尚有不足
二‧優缺點

    《更生優點》

  • 經法院裁定准予更生者如遭銀行執行扣薪或拍賣住宅者,法院將停止其繼續執行。
  • 每月僅需償還收入扣除開支後所剩餘之收入,例如每月收入3萬扣除開支後每月僅剩1萬,此1萬即作為還債,連續還6~8年,期滿後不論還債多寡,其餘未能清償部份,一筆勾銷,銀行信用亦可恢復。 (實務上還債比例約10~35﹪)

    《更生缺點》

    於還債之6~8年期間,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,亦不得逾越一般人之生活標準,例如不得搭飛機或高鐵或計程車 (公務所需不限)。

    * 惟此乃宣示性限制實務上實難以監督

    《清算優點》

    經法院裁定准予清算者,縱無剩餘資產或收入可供部份償債,仍得獲法院裁准免責,一筆勾銷債務,或僅還債務之2成後,獲法院裁准免責,一筆勾銷債務。

    《清算缺點》

    倘若有剩餘資產或收入,法院將處分後分配予全體債權人,並限制最長5年權利,期間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,不得逾越一般人之生活標準,不得搭飛機出國或高鐵或計程車,不得任公務人員或公職,不得任職於金融業農漁會機構,不得有財產,不得任律師會計師工作,限制期滿後方可恢復。

    * 看似嚴格,惟對一般民眾幾乎無影響